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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型储能参与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发布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

  月18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印发《河南新型储能参与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规则》提出,对准入要求的储能电站(自并网即纳入市场)、统调并网电厂(公用燃煤火电、集中式风电和光伏(不含扶贫项目)、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散式风电及分布式光伏(不含扶贫项目),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将其他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纳入实施范围。储能电站准入条件为:

  (一)独立储能项目,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建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独立储能项目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可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暂不参与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三)原则上储能额定功率不低于2兆瓦、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及以上(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功率和时长)。

  (四) 满足调度技术管理要求, 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 能够可靠接收和执行调度机构AGC系统实时下达的充放电指令,其调节速率、调节范围、响应时间和调节精度等性能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储能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全省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未中标和未达到要求的统调公用燃煤火电机组、风电和光伏电站等按照我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共同分摊。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按照要求配置储能设施并达到独立储能运行条件要求的,参与辅助服务分摊时给予一定减免。按照国家提出的“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逐步将电力用户等纳入合理分摊范围,成通过系统运行费进行合理疏导。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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